意向受讓方須承諾,同意系統自動生成的《資產受讓須知與承諾》的所有內容。
1.意向受讓方須承諾,在掛牌公告期間已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了全面了解,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,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資產轉讓的所有內容及程序,完全了解與認可轉讓標的狀況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內容,并自行承擔受讓標的所帶來的一切風險和后果:成為最終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為由退還轉讓標的,否則將視為違約;非因轉讓方原因所引發的風險因素,由受讓方自行承擔;
2.意向受讓方須承諾,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10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《資產交易合同》及合同附件;
3.意向受讓方須承諾,自《資產交易合同》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,一次性將全部交易價款支付至山東產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;
4.意向受讓方須承諾,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約定期限完成轉讓標的交割的,每逾期1天,按轉讓價款的1%向轉讓方支付違約金。逾期超過15天的,轉讓方有權解除本合同,受讓方按交易保證金金額承擔賠償責任,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違規違約造成的損失的,轉讓方可以向受讓方進行追償;
5.意向受讓方須承諾,自行準備拆除、裝卸、運輸等器具與機械等所有作業設備;
6.意向受讓方須承諾,承擔本次交易中涉及的增值稅;
7.意向受讓方須承諾,自《資產交易合同》生效之日起45個日歷天內,完成該資產包區域內全部標的的拆除、運輸及現場清理工作。 |